管理学院实验室安全防火条例

时间:2025-06-05 浏览量:

(2024年5月修订)

第一条 实验室实行主管人员防火安全责任制,主管人员对实验室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,做好具体领导工作。

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,按照各自分工,明确岗位防火责任和应分担的责任区,并落实到人。人员变动时要及时重新落实责任。

第三条 要贯彻落实有关消防法规,安全操作规程,贯彻执行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。

第四条 实验室要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、器材,并指定专人管理,定期测试、检修,保证完整好用。

第五条 实验室严禁存放杂物,严禁存放与实验室无关的物品,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。

第六条 实验室不准使用明火,不准吸烟,严禁带入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。

第七条 禁止会客或外部人员逗留闲谈。

第八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都要树立安全意识,每日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应负责水、电、门窗的安全检查。

第九条 实验室如发生事故,应有急救措施,同时保护现场,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。具体执行参照“管理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”试行办法。